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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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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097号 1990年8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今年7月16日至19日,我税务代表团就执行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若干问题同英国税务代表团在伦敦进行了磋商。由于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我对外早期签订的税收协定之一,因而对条文的解释有所不同,执行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原税务总局于1985年3月26日以〔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曾作出了一些解释。通过这次务实性的磋商,双方就大部分问题取得了一致看法,对有些问题尚有不同意见,有待进一步商定。 现根据这次磋商的结果,就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重新解释明确如下: 一、第十三条三款关于“技术费”的范围 (一)对该款所说“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双方一致认为应视为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属于第十二条三款(一)项的范围。为了避免涉及协定条文的修改,双方同意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把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解释为专有技术。 (二)该款所说“技术”服务: 1.不包括为转让专有技术提供的技术服务。 2.对销售机械设备的贸易合同,应准予扣除设备价款(包括远程运费和保险费),其为销售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的价款部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3.对软硬件混合的贸易合同,其中属于专有技术使用费的价款,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与硬件有关的技术服务费,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4.对机械贸易合同或软硬件混合的贸易合同,如果按照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设有常设机构的,应适用第七条的规定,按营业利润征税。如果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其技术服务的价款部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对软硬件混合贸易合同中所包含的专有技术使用费的价款,仍应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该款所说“监督管理”服务,在具体执行中,凡是合同中列有承包工程作业项目的,应适用第五条三款规定,按营业利润征税。如果按第五条三款规定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应对其监督管理服务收入,按第十三条规定征税。 (四)该款所说“不包括支付给第十六条提及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雇员被派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具有要从“技术费”中扣除雇用人员工资薪金的含义。如一项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000英镑,按照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应就扣除30%后的调整数额700英镑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对雇用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征税。 二、第二十一条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免税期限计算 该条所说“从其第一次到达该国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含义,是免税的条件,而不是免税期。如果其停留期超过三年,即应从第一年起征税。对为期三年的计算,对中途离开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应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可以扣除计算。此项待遇,每人只给一次。如一位教师或研究人员停留一年离开,隔四年后又回来停留一年,对其两次停留,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均可免予征税。如果该人第二次回来停留二年以上,应对其在第二次停留期间,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进行征税。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的免税期限的计算 该条第二款所说“从该项接受教育或培训开始起超过五年的”计算,与第二十一条相同,即中途离开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应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可以扣除计算。但对超过五年的,可以从第六年开始征税。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说“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其含义是:英国在考虑抵免时,需要知道该项所得的来源、种类和所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并不是基于与中国征税相同的所得数额计算税收抵免额。 该项括号内所列“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是中文译误,应为“对从支付股息的利润中缴纳的税收”。 过去对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凡是与本通知所作出的解释不一致的,均应以本通知的解释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我局。 附件: 1.[[#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2.[[#英国关于申请居民证明程序说明]] ==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一、个人 个人的居住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二是普通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习惯性居住几年。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所,负有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居所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 天,不论是一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少于183 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为英国居民: l.在英国拥有住所供其使用,并且在该年可随时访问英国(无论每次访问时间多短); 2.在英国没有住所供其使用,但在连续4个纳税年度中访英,并且访问时间平均每年达91天以上。 二、公司 按照英国国内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英国施行管理和控制,或者在英国注册(1988年财政法案),即可视为英国居民公司。 如果公司在1988年前在英国注册并进行经营,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国外,在1993年3月16日之前仍可不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公司由于国内法原因形成双重居民身份,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其居民身份。 ==英国关于申请居民证明程序的说明== 一、个人 英国居民个人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可向英地方税务稽查官员提出要求身份证明。如所提情况属实,即可发给证明(实际上并无标准证明格式,只是向缔约国对方税务当局发出证明该人为英国居民的信函)。 如果所提情况复杂,可将情况提交国内收入局的专门主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作最后裁定。一俟做出决定,便通知地方税务稽查官员,并嘱其向申请人发函说明收入局有关申请人居民地位的观点。 二、公司 一般可向地方税务稽查官员提出要求发予居民证明,如认为所提要求合理,可迳发给。否则,仍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征询意见。如果上级机关作出确认决定,便可通知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由后者发出居民身份证明函。 有些外国税务当局备有专门居民身份证明表格,供欲按协定规定享受该国税收待遇的英国居民使用。这时,应向该英国公司提供有关表格,并由其转英国税务稽查部门最后完成申请表格(包括确认该英国公司居民身份)。公司再将完成的表格提交有关国家税务当局,以期完成要求退回所交外国税收程序。中英之间尚未建立这种程序,如英国公司要求协定待遇,应向英国国内收入局要求税务稽查官员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函。 三、外国国民在英国作为雇员要求居民身份征明程序基本同上。 四、外国国民享受与英国签订的协定待遇程序 英国备有个人和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两种印制表格,填好该表格后,尚须缔约国对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确认其居民地位,再将填好并加证明的表格送至英国外国股息稽查处。如认为符合要求条件,即可考虑退税等措施。 {{wiki置底}} [[Category:1990|8]][[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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