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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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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1年9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1991年9月24日 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wiki置底}}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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