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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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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34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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