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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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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15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 外专发〔1993〕357号 1993年12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1992年9月26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卫生检疫总所联合签发了“关于统一印制《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通知”(外专发(1992)283号)。《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自1992年12月实行以来,基本改变了过去由于《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不统一所造成的混乱状况,但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既满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又方便各聘用单位办理各项手续,经征得联合发文部门的同意,对《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所附证明进行了局部的修订。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业务部门和聘用单位凭《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相应证明,办理有关手续。长期专家在办妥《外国人居留证》、《购物支付证》和《工作证》之后,即凭“三证”办理有关事宜,不再使用《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二、为简化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手续,今后,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只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和附件一,其余证明均由聘用单位签章。但中、小学和幼儿园仍须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 三、各聘用单位在为外国文教专家办理海关、购买火车和船票、居留证、购物支付证、体格检查、住宿国有涉外宾饭店、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征免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可使用《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复印件。原件由聘用单位留存备查。 四、各聘用单位在为外国文教专家购买国内航班机票时,须出示《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原件。售票部门如需要,可留复印件。 五、壹份《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只供壹位外国文教专家及其随行家属使用。签发单位应将《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各栏填写清楚、齐全,以便各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手续。 六、考虑到新旧《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有一段交替时间,因此,1994年2月底以前签发的未经修订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七、各业务部门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一直是非常支持的,并尽可能给予优惠和方便。因此,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并认真填写《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登记表(分长期和短期)。对没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一律不予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包括长期和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准,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八、有权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部门为省级外事和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确认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目前,地方有些非教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培训人才等工作的需要,也聘请了一部分外国文教专家,请省级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非教育部门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九、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和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认真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帮助聘用单位解决办理有关手续时遇到的困难。同时,希望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与有关部门协调和研究改进。 {{wiki置底}} [[Category:1993|D]][[Category:国家外国专家局]][[Category: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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