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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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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0年9月12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0〕1381号 2000年9月1日 执行 2017年7月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2017年8月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确保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同时废止。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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