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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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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4月22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4月22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原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3|4]][[Category: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ategory:卫生和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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