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12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27号 2021年4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线上零星报销。 二、重点工作 (一)扩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各省份要全力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二)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省份要规范统一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申办途径、就医规定等政策措施。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病种编码,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国家医保局重点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区域协作,协商确定增补纳入联网结算的病种,探索将更多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或通过线上报销途径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全力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联网工作。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所辖统筹地区加强协议管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重点加大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扩围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四)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线上服务。推行“承诺制”“容缺后补制”,推进异地就医备案“零跑腿”“不见面”等线上服务。已上线国家异地就医快速备案和已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份,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未上线省份统筹推进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尽快开通相关服务。2021年9月底前,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线上备案服务。 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省份要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实施和运行情况,2021年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五)确保跨省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到位并平稳运行。2021年6月底前,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0)》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应安全、平稳、有序地完成系统接口升级,新接口支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多种就医介质直接结算。2021年6月底前,各地应将全国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编码上传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开通的病种编码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同步上传。 (六)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高效。门诊结算时效强,各地应充分利用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就医地与参保地间信息沟通。就医地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监管,切实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医保局将探索零星报销线上办理的实现路径,参保地可将零星报销疑点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发起费用协查,就医地应积极配合,协助完成。 (七)加强异地就医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管理。省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收付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收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号)等文件提出的时限要求,按期完成年度预付金额度调整、预付金紧急调增和月度清算资金拨付,以及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的确认工作。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度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是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各级医保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要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按要求做好预付资金和清算资金的收付款工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重点任务落地。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级医保部门统筹“十四五”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坚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和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兼顾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15项业务编码的贯标落地应用进度,加强系统集成,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尚未开展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要按照跨省联网工作安排,同步实现省内联网结算。 (三)加强调度督导。2021年4月30日前,省级医保部门将2021-2022年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计划报送至国家医保局。各省份要建立省内专项工作督导台账,定期调度统筹地区接入、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和系统运行情况。国家医保局将按月通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面情况和系统运行报错情况,会同财政部按季度通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收付款情况,适时组织省际间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对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省份进行约谈督导。 [[Category:2021|4]][[Category:国家医疗保障局]][[Category:医疗保险]]
返回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