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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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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4月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84号 2002年4月5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已明确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上跨越或地下穿越的公路、管线等(政府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线除外,下同)的土地权属可确定为土地他项权利。公路、管线等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土地他项权利人,公路、管线等所穿越土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具体土地登记时如需明确该类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和范围的,公路、输油气管道、电信缆线、电力线路等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可分别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保护范围、输油气管道保护区、电信缆线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确定面积。 {{wiki置底}} [[Category:2002|4]][[Category:国土资源部]][[Category: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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