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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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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58号 2005年1月17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关规章条款的请示》(琼土环资〔200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十一条中的“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直接占用土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但不包括租用、借用和承包他人土地等形式。 {{wiki置底}} [[Category:2005|1]][[Category:国土资源部]][[Category: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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