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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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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0〕582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wiki置底}} [[Category:2000|1]][[Category:国土资源部]][[Category: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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