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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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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2年2月17日 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2〕16号 1992年2月17日 执行 2016年6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 2016年6月25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矿产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及基础性工作。建国四十多年来,经过广大地矿职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地质矿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按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落实在关政策,并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广大地质矿产工作者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的精神,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center>'''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示'''</center> 国务院: 地质矿产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及基础性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地质矿产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需求的日益增长,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矿产资源形势日趋严峻。为了贯彻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关于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其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精神,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必须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地质矿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地质矿产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先行作用,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方面的国情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观念,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搞好矿产资源保护。 (二)地质矿产部作为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要把地质矿产管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并为履行这些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地质、矿产资源方面的基本状况以及地质矿产工作发展规划,将它们作为制定国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要支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地质勘查活动,搞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规体系的步伐,认真履行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职责,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高度重视和促进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防治工作。 (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矿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地勘单位的活力、加强地质矿产工作提供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 二、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勘行业开辟多种资金渠道的改革和探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地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一)地质矿产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地质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加快地质勘查工作补偿机制改革的进程。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编制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今后凡是未列入国家计划而根据地方需要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列入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由地方安排相应的资金;老、少、边、穷地区不能全部承担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的,可以申请用中央地勘费以适当补贴。 (三)企事业单位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国家地勘费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要积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逐步实行有偿勘探。 三、努力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努力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地质找矿占林、占地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占林采伐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国有荒山、荒地,不收补偿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 (二)地质勘查单位在工作区内设置的测量观察标志(如红白旗、三角架、地形制高点砧标)和勘查工程位置标志、岩矿心库等,人人都有责任保护,不得移动或损坏。 (三)要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地质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干扰。对于盗窃、抢夺矿产品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其他财物,破坏地质勘查设施,在地质勘查区非法采矿,扰乱地质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要支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为主体的地质勘查市场进行管理,整顿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依法行政,实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全面好转 我国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已经有了好转,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保护工作,实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全面好转。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勘查的统一规划,使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严肃执法,依法行政。严格履行采矿审批、发证制度,解决矿权纠纷问题,加快采矿补登记工作进度,全面实行有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逐步引导乡镇矿业走上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的轨道。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买卖出租采矿权、盗窃抢夺矿山财物和矿产品、走私贩私矿产品以及损失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 (三)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强化管理,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完善对各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切实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地矿队伍流动分散,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职工在生活、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 (一)对地质勘查单位野外作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可能解决。要保证野外地质作业人员的生活物资供应。地质勘查单位易地工作期间,各地要按照商业部《关于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粮油供应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地勘单位的粮油副食品供应工作。燃料供应部门要根据地质勘查作业区的条件变化情况,逐年核定地勘单位燃料供应计划,并给予适当照顾。 (二)目前地勘行业职工相对富余,待业职工家属、子女也不断增多,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地勘行业发展多种经营,调整生产结构和队伍结构,尤其要支持各地勘部门与地方和有关部门联合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各地勘部门职工子女上学和就业纳入地方统筹安置范畴,在地方劳动力综合调配时,尽可能把地质勘查单位的富余劳动力和待业家属、子女调剂给需要用人的部门;在新建矿山时应适当安排部分地质职工或子女。新建矿山企业组建地测机构和矿山地质队伍要优先从地勘单位划转人员。各级地方政府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依托城镇建设工作和生活基地。 六、深化改革,加强地矿队伍建设 各地勘部门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保证基础、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原则,全理安排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三大部类的工作,促进各矿种、各勘查阶段的协调发展;要合理调整布局,完善地勘工作部署,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要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地矿体制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全面步入法制轨道。当前要以转换地勘单位经营机制为重点,完善地项目管理,继续推进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改革人事、用工与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提高地矿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地勘单位要继续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收节支,以提高地勘工作质量、除低物资消耗、提高地质找矿效益为目标,抓好基层分队、班组、机台建设,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要进一步加强地矿行业各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地质矿产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要树立为全行业服务的思想,履行好各项管理职责。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继续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三光荣”传统,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定、能打硬仗、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地矿队伍,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个世纪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Category:199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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