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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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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8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5号 1998年6月12日 执行 =正文=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Category:1998|6]][[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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