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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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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1年7月11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国发〔1991〕37号 1991年7月11日 执行 2016年6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 2016年6月25日 废止 =正文= 近几年来,我国个体采煤有了一定的发展,全国每年个体采煤四千多万吨,对缓和煤炭供求紧张局面以及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就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个体采煤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多数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乱采滥挖现象比较普遍;回采率很低,破坏和浪费国家煤炭资源比较严重;有的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事故频繁,伤亡严重;有的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目前,个体采煤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采煤;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雇工八人以上的私营煤矿企业采煤;三是为个人生活自用的少量采煤。为了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个体采煤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个体采煤 (一)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个体采煤必须具备规定的办矿条件,符合有关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规定,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合法采矿权后才能办矿采煤。 (三)个体采煤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按国家有关说法规定纳税。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采煤的办矿条件。要明确由煤炭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查办矿条件并签署意见后,由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私营煤矿或个体工商户采煤营业执照。凡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得发给证、照。 二、严格个体采煤的办矿条件 开办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可靠,有经法定部门划定明确的井田范围和矿界; (二)有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采煤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三)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财、物和技术水平; (四)建立了必需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矿井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六)制定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员使用合格的矿灯照明; (七)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和煤矿安全炸药、电雷管; (八)有可靠电源,井下必须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电器设备和电缆; (九)每一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器,建立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十)矿井必须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 (十一)必须有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提升设备、钢丝绳、信号和断绳保险及制动装置。 (十二)办矿负责人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基本知识和相应的办矿资格。矿井的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工人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十三)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对现有的个体采煤进行严格审查、分类处理 (一)凡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工商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停止开采。对拒不停采,造成资源破坏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已停采的矿点要恢复开采,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办矿条件,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恢复开采。 (二)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具备办矿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限期在一年内达到办矿条件,逾期达不到者,由发证、发照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超层越界开采,特别是进入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范围内开采的,要责令撤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具备办矿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四)私营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煤以及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煤炭资源,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产品税、所得税等。对偷税、漏税、抗税者,依法处理。 四、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做法和要求 (一)清理整顿个体采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办法,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能源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局、劳动部、农业部、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可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煤炭、地矿、工商、劳动、税务、公安和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秉公执法。对违反规定放宽办矿条件和随意颁发(吊销)证、照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 (四)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新的个体采煤。 (五)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体采煤走上依法办矿的轨道,制止各种违法违章开采;个体采煤基本达到各种办矿条件,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有关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请及时向能源部等有关部门通报。工作结束后,由能源部将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 此外,乡镇集体煤矿也存在不少问题,也需要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wiki置底}}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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