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8月4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函〔1989〕53号 1989年8月4日 执行 =正文=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89|8]][[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印花税]]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