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8年10月6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国发〔2018〕36号 2018年10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为加强对犀牛和虎的保护,有力打击犀牛和虎及其制品非法贸易,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和利用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所有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包括整体、部分及其衍生物,下同)的活动。包装、说明中声明含有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一律按犀牛或虎制品对待。 二、切实强化对特殊情况下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监管。因特殊情况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一律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后实施。部分特殊情况还要严控数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从事科学研究(含收集遗传资源材料),以及因开展资源调查采集犀牛和虎相关样品的,须由批准机关评审其必要性,批准后严格按申报方案实施,严禁转作他用。 二是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的皮张及其他组织、器官制作标本,仅限用于有关机构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公众展示目的。 三是因医学研究或临床救治危急重症、疑难杂症等需要利用犀牛角或虎骨的,仅限从除动物园饲养、繁育之外的人工繁育犀牛和虎获取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并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由符合条件的处方医师实施。符合条件的医院和医师由国家中医药局确定;有关定量、定向供应方式和标识管理措施由国家林草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严格防止滥用现象。 四是出售、购买、进出口属于文物的犀牛和虎制品,以及临时进境用于文化交流的含犀牛或虎制品的物品,要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各依其职责确认后实施,仅限于文物保护、公众展示或文化交流等目的,并禁止通过市场摆卖和网络渠道交易。 此外,因执法、司法工作需要对犀牛和虎及其制品进行检测鉴定的非许可事项,须由执法、司法机关出具证明,并在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实施。 三、妥善处理库存或个人收藏的犀牛和虎制品。继续做好库存或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清理、记录等工作,对来源非法的犀牛和虎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来源合法的库存犀牛和虎制品,严格落实封存、保管责任,严防其散失;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库存机构需变更库存场所或自愿销毁其库存犀牛和虎制品的,要提前报告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其现场监督下实施,并保存影像、文字记录等资料备查。 四、严厉打击犀牛和虎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积极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把查处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运输、携带、寄递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等行为列入执法重点。各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职责,对合法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严格核查行政许可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专用标识等;加大市场、网络、口岸执法查验力度,阻断非法交易渠道;特别是对违法制售虎皮服饰、虎肉食品和利用犀牛角或虎骨行医用药等行为予以重点查缉,追查犯罪源头及链条,摧毁犯罪窝点和团伙。 五、着力加强保护犀牛和虎宣传教育。加强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购买及从境外向境内运输、携带、寄递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等行为,营造有利于犀牛和虎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2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Category:2018|O]][[Category:国务院]]
返回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