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7—8号)的通知”的源代码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7—8号)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25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7—8号)的通知 —— 2018年6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经研究,现将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现场监督公证等2件案例(指导案例7—8号),作为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发布,供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参照。 ==公证指导案例7号 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商品住房销售 选房顺序摇号 现场监督公证 案情概况 2017年5月,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星晖花园项目商品住房销售的申购人数大于房源数。为保障销售活动公平公开透明,5月29日上午,该房地产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现场监督公证,希望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申购人选房先后顺序。受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某审查了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授权委托书、销售方案等材料;重点审核了经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核验的《报名摇号清册》,确认该商品住房销售项目共有375组申购人,其中有356组符合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备摇号资格。根据审查情况,公证处于当日受理了公证申请。 随后,公证员王某与房地产公司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制定了《摇号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1、本次摇号活动暂定于5月31日上午10时在公证处进行,如在公示期内有申购人提出异议且不能及时解决的,则推迟摇号时间;2、摇号活动由公证员全程主持;3、摇号活动采用电脑摇号方式进行,摇号电脑和软件均由公证处提供;4、摇号活动现场生成摇号所需要的号码数据,须与申购人在《报名摇号清册》中的报名序号一一对应;5、摇号活动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理规则;6、摇号活动通过公证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进行视频直播。5月29日下午,公证处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摇号清册》《摇号规则》进行了24小时的公示。5月30日,公证处对准备摇号使用的专用电脑进行了检查,与经检测合格的摇号软件共同封存。 公示期满,公证处未接到有效异议。5月31日上午10时,摇号活动如期在公证处举行,公证员王某、张某主持摇号活动。首先,公证员王某现场介绍摇号活动的有关规则,安排公证员助理启封摇号电脑和摇号软件,操作电脑运行摇号软件生成摇号所需要的号码数据。随后,公证员王某宣布了摇号现场突发情况处理规则,公证员助理操作摇号软件随机生成了356组有效申购人的选房先后顺序号码。最后,公证员王某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对本次摇号活动使用的电脑和软件进行封存。房地产公司代表、申购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房地产监管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受邀到场见证。公证处通过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摇号过程进行了视频直播。摇号活动结束后,公证处将摇号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6月5日,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办理商品房选房顺序摇号现场监督公证,应当事先与房屋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在工作层面进行有效衔接。公证机构应当从严、从实、全方位、全流程参与摇号过程,切实履行公证职能。 2、公证机构应当对商品房申购人的信息和资格尽到审查义务,确保用于摇号的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防范人为操作摇号结果的情形发生。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购人名单信息应当由公证机构公示,或者公证机构监督开发商公示。 3、公证机构应当指导公证申请人制定科学严谨的摇号规则,明确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确保摇号活动的公平和安全。公证机构发现抽签摇号活动违反事先已明确的规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情形,应当终止公证。 4、公证机构应当重点排除人为和技术上的干涉和干扰,自主控制、自行开展商品房摇号工作。采用计算机摇号的,要保证计算机的专用性,不得用于摇号以外的其他用途;要保证软件由公证协会、公证机构或房屋管理部门自主或委托开发,并经检测合格,在使用的各个环节不存在他人介入的可能,不得使用房地产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软件;计算机及软件在摇号前和摇号后由公证机构封存保管,摇号时不得接入互联网。采用传统人工方式摇号的,要根据规则使用相应的方法和工具,保证摇号的随机性、公正性和全程公开。公证机构应当对现场摇号环节全程录像,并可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现场直播。 5、公证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现场宣布摇号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案例意义 近年来,为促进房产依法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越来越多的地方引入公证手段,对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以客观中立身份一方面帮助制定购房选房规则、解释和运用规则,对选房摇号全过程进行监督、证明和公示,能够确保房产交易公开透明,有效预防房产销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公平合理的选购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公证机构在其证明、监督过程中,对交易规则的解释和运用,是向社会、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是指在商品住房项目销售过程中,有效申购人多于项目可供房源的,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人选房先后顺序的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招投标、拍卖、开奖、摇号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指导案例8号 民办学校入学电脑派位现场监督公证== 关键词 学生入学 电脑派位 现场监督公证 案情概况 2017年6月,湖北省某市教育局为做好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新生入学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制定《电脑派位工作方案》和《电脑派位规则》,要求民办初中学校招收新生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并请公证机构进行监督。市教育局提供了委托研发的“初中学校新生入学电脑派位系统”。在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前来湖北省某公证处提出公证请求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田某先期对派位系统第三方评审鉴定的全过程以及派位系统加密、刻盘、密封的环节做了全程监督。 7月10日,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公证处,申请对其组织的2017年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新生入学电脑派位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田某审查了盖有教育局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关于各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和电脑派位拟录取人数的情况说明》后,受理了公证申请。 7月13日上午,公证员田某和助理前往市教育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各学校报名数据由市教育局工作人员逐一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将数据形成电子文档,与电脑派位系统软件一同刻录到光盘中。光盘经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和公证员共同签封后,交由公证处专门保管。对于用来派位的专用电脑,公证员进行检查后予以封存。 7月15日上午,公证员田某和助理来到市教育局电脑派位现场,在学生家长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众启封电脑和光盘。公证员就前期电脑派位系统编程科学、合理、可行性的认证,以及检测效果、数据录入、电脑系统及场所封存和检查情况,向在场人员进行了说明。之后,公证员监督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进行随机派位,并将结果暨录取名单打印一式三份,由市教育局负责人、各学校负责人和公证员签名确认。公证处据此证明民办初中新生入学电脑派位工作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则,派位结果真实、有效,并当场宣读了公证词。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公证机构办理新生入学电脑派位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确保从摇号规则制定到摇号结束的全部流程都在公证机构的监督范围内,保障活动的真实、公平、透明。支持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先期介入申请人资格审查。同时,要会同公证申请人研究制定应对派位现场突发情况的预案。 2、新生入学电脑派位软件系统应当由公证协会、公证机构提供。暂不具备条件而由教育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软件系统,公证员应当审查软件著作权,确认不存在侵权情况;应当进行计算机软件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开展模拟测评,确认算法概率公平;公证机构应当派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软件予以封存。 3、公证机构应当对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已经审核过的参加电脑派位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再审查,重点审查学校接受新生计划数额与教育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数是否一致,以及申请人报名的信息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复报名等违规情形。 4、公证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操作电脑派位运行前,向现场代表就前期电脑派位准备工作和公证机构对其审查、监督的情况进行说明。 5、在电脑派位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监督电脑软硬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每一个步骤是否符合已审查确认的程序,所产生的数据是否属实。公证员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宣布派位结果。公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派位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公证机构对于电脑派位原始数据、系统程序和派位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当全部留存附卷备查。 二、案例意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关系民众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公证运用沟通、证明、监督的制度优势,参与入学派位工作过程的监督,保证入学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能够切实维护入学升学正常秩序,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维护政府公信力。公证对入学派位过程的监督、规则运用和宣讲,是以案释法、宣传法治的有效方式,也是公证防范风险、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公平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 {{wiki置底}} [[Category:2018|6]][[Category:司法部]][[Category:公证]]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7—8号)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