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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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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29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 司明电〔2025〕35号 2025年4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司法部编制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参照适用。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GR_ngzsJh6GK_9dC_UcPMw?pwd=qvks 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提取码:qvks =政策解读= <center>'''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答记者问''' 2025年4月30日 司法部</center>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为便于各方面准确把握有关情况,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制定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规范行政检查作为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在2025年4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充分调研、听取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杜绝随意检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问:制定《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范。严格依法开展起草工作,把法律规范和《意见》中关于行政检查的规定落实到行政检查文书格式中来,在形式要求上做到相对统一。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利企护企。通过合理设计行政检查文书格式,保障了企业的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促进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减轻执法活动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坚持备而不繁、减负增效。既确保涵盖相关文种和要素,为行政检查工作提供规范指引,同时又坚持详略得当、繁简分流,提高行政检查效率,避免因要求过多而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的负担。四是坚持留有空间、灵活适用。不同领域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区、部门此前结合实际编制了本地区、本部门适用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编制《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时充分考虑这些客观情况,在落实好法定要求的同时,为各地区、各部门灵活适用留下充分空间。 问:《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在设计与使用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由扉页、前言、说明、目录、正文和注意事项等部分组成,设计与使用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通过科学设计行政检查文书,在文书中明确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频次和程序等,编制的七种行政检查格式文书覆盖了行政检查的主要环节。二是明确《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为行政检查工作提供规范指引,既减轻行政执法人员负担,又提高行政检查效率。三是允许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将文书推广的通用性和实践应用的灵活性充分结合,有效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 问:《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突出强调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坚持凡检查必审批。在涉企行政检查审批上,需要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从源头上避免乱检查问题产生。二是坚持凡检查必通知。不仅在《行政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要告知企业行政检查频次,还增加权利告知板块、检查纪律“五个严禁”“八个不准”宣传板块,通过企业的监督,有效遏制涉企行政检查频次高、质效低等问题发生。三是坚持凡权责必告知。在文书设计中遵循权利与权力平衡原则,既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进行约束,也对企业的权利进行全面告知,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必须依法、依规开展。 问:《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在文书的规范应用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明确非现场检查审批范围。视频连线等需要被检查人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必须审批,数据监测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直接负担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审批。二是明确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求。每种文书之后,对《意见》执行中的个别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各种文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对适用行政检查规定的指导,保障文书填写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三是明确行政检查文书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问:为确保《基本格式文本(试行)》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与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深度融合,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加强指导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检查文书,共同做好《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三是推进《意见》落地见效。以全面推广应用涉企行政检查文书为突破口,全链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继续推进《意见》规定的分级分类检查、“扫码入企”等措施尽快落地见效,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执法效能最大化,全面提升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wiki置底}} [[Category:2025|4]][[Category: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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