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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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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 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 ,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category:20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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