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源代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年第47号 2019年3月13日 施行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center>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Category:2021|9]][[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返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