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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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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 2015年5月4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Category: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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