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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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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年第45号 2018年12月22日 施行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center>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Category:2018|D]][[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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