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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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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1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年第38号 2018年12月14日 施行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center>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并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1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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