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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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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1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Category:2009|4]][[Categor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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