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源代码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2016年4月11日 执行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center>'''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center>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Category:2016|4]][[Category:交通运输部]]
返回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