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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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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8月17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2018年8月17日 施行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center>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决定: 一、废止一部规章 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二、对三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上述规章涉及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称谓,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决定修改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18|8]][[Category: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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