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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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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9号 2022年6月24日 执行 =正文= 现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现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Category:2022|6]][[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资本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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