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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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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0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18号 2015年12月1日 施行 2022年5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99号 2022年7月1日 修改 2025年4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年第229号 2025年5月19日 修订 =正文= <center>'''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基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国证监会负责。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 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和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六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有关主体、业务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二)依法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等; (四)依法依规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 (五)证券期货基金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 (六)结合辖区市场发展与监管实践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向中国证监会等提出监管政策法规完善意见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以及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任务。 第七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互相配合、支持,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入辖区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并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行监管职责的内部决策机制,对其在授权职责范围内作出的监管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就所涉业务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请求指导。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给予指导、作出答复。 第十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遇到下列重大问题、 {{wiki置底}} [[Category:2025|4]][[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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