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的源代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1号 2007年11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段海洲 电话:0106628609801066286618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glc@circ.gov.cn 附件:[[#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一)基本指标及口径 1、农业保险 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1.1 政策性农业保险 指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其中,接受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仅接受地方政府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为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1.2 商业性农业保险 指保险公司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直接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 2、涉农保险 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寿命和身体等方面的人身保险。 (注:涉农保险包含的险种种类繁多且范围难以确定。在统计范围和方式上,涉农保险业务统计指标科目在保监会统计制度产险的各个险种分类中,增加“涉农”的修饰维,由保险公司以本制度中规定的口径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为涉农业务,分别统计在各个险种中,如“企业财产保险-其中:涉农”、“意外伤害险-其中:涉农”等。) 涉农保险按照是否接受政府财政补贴,分为政策性涉农保险和商业性涉农保险。 3、涉农保险指标 3.1 农业 指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在本制度中,农作物种植业、林业合称为种植业,牧业、渔业合称为养殖业。 3.2 农业服务业 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3.2.1 农作物种植业服务业 指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等服务活动。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促进生长或防止病虫害的活动,农场劳务承包人的活动,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农业种植业服务活动。 3.2.2 林业服务业 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森林防火等各种支持性活动。包括森林病虫、鼠、兽害的防治,森林防火等活动,森林管理站、木材检查站、治沙站等进行的林业服务活动。 3.2.3 畜牧业服务业 指兽医服务及其他畜牧服务活动。包括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为促进牲畜繁殖、生长、增加产量以及获得畜产品的活动,动物的配种、牧群检验、孵坊等。 3.2.4 渔业服务业 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3.3 农村 农村指以下界定的地域: 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但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地域。 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3.4 农民 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及乡村人口。 3.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指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家庭;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家庭;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3.4.2 乡村人口 指乡村户数内的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其中,乡村户数指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二)险种分类及口径 农业保险险种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件《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1、种植业保险 指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1 粮食作物保险 指以生长期的粮食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粮食作物又称食用作物,分为禾谷类作物(稻谷、麦类等)、豆类作物(大豆等)、根茎类作物(马铃薯、甘薯等)。 1.2 经济作物保险 指以生长期经济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经济作物又称技术作物或工业原料作物,按用途分为纤维作物(棉花、麻类、蚕桑等)、油料作物(花生、油菜、芝麻、大豆、向日葵等)、糖料作物(甜菜、甘蔗等)、原料作物(橡胶、椰子、油棕、剑麻等)、药用作物(枸杞、干草等)及其他经济作物,如饮料作物(茶叶、咖啡、可可等)、嗜好作物(烟叶等)、香料作物(熏衣草等)、工业用番茄和啤酒花等。 1.3 蔬菜园艺作物保险 指以生长期的蔬菜和园艺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蔬菜作物分为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葱蒜类蔬菜、绿叶类蔬菜、水生类蔬菜、甘蓝类蔬菜、白菜类蔬菜、菜用豆类、食用菌类;园艺作物分为花卉作物(鲜花及鲜花蓓蕾)和其他园艺作物(观赏花木、工艺盆景及装饰植物的种植)。 1.4 水果及果树保险 指以生长期的水果和果树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水果和果树分为仁果类(苹果、梨等)、核果类(桃、杏等)、浆果类(葡萄、草莓、猕猴桃等)、坚果类(核桃等)、柑果类(柑橘等)、亚热带及热带水果类(香蕉等)。 1.5 林木保险 指以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林木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炭薪林、特种用途林、苗圃林等。 1.6 其他种植业保险 指除以上列明的种植业保险以外的其他作物保险,如绿肥牧草作物保险、制种作物保险、温室大棚作物保险、收获期保险等。 1.6.1 绿肥牧草作物保险 指以绿肥牧草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绿肥牧草包括苜蓿、草木樨等。 1.6.2 制种作物保险 指以繁育种质资源为生产目的的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3 温室大棚作物保险 指以温室大棚及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温室指有人工墙体、室内高度达到人可以在其中自由作业标准,能利用人工或自然方式采暖,用于培育农作物的玻璃温室等建筑;大棚指用于培育农作物的、采用塑料薄膜等材料做成的、操作人员可以直接进入的设施。 1.6.4 收获期保险 指以收获期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收获期农作物指生殖生长终止,经济产量已经构成,生产上已进入收割、晾晒、轧打、脱粒、烘烤阶段的农作物。如小麦火灾保险、农作物露堆保险等。 1.6.5 其它保险 包括农作物雹灾保险、农作物育苗育秧保险、农作物价格保险、农业灾害气象指数保险等。 2、养殖业保险 指以饲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对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1 大牲畜保险 指以大牲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大牲畜指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而饲养的体型大、饲养周期较长的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 2.2 小牲畜保险 指以小牲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小牲畜指人们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而饲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羊、兔等。 能繁殖母猪指已经达到生殖年龄、有生殖能力的母猪,一般是年龄在8个月至4周岁的母猪。 育肥猪指断乳起至出栏止的猪,育肥阶段约5个月左右。 2.3 家禽保险 指以家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家禽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在人工饲养条件下可繁殖,具有经济价值,能提供肉、蛋、羽等产品的禽类的统称,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2.4 水产养殖保险 指以水产养殖产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水产养殖是指利用海洋水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中的可养面积,对鱼、虾、蟹、贝、藻类及其它水生经济动植物进行人工投放苗种、饵料和经营管理,以获取相应产品的生产活动,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 2.5 特种养殖保险 指以特种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特种养殖是指对稀有的、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进行饲养,以获取相关产品或观赏等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鹿、貂、牛蛙、蛇等特种养殖。 3、涉农保险险种 3.1 农机保险 指以农用机械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农用机械如拖拉机、农具、农用生产设备等。 3.1.1 大中型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分为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3.1.2 小型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3.1.3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指为各种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的用于从事田间作业的各种农机具,包括旋耕机、播种机、插秧机等。 3.1.4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指为各种小型拖拉机配套的用于从事田间作业的各种农机具,包括旋耕机、播种机、插秧机等。 3.1.5 排灌动力机械 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电动机和柴油机。 3.1.6 节水灌溉机械 指能进行喷滴管灌作业的机械,包括微灌、喷灌、滴灌、渗灌机械。 3.1.7 联合收割机 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分为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3.1.8 机动脱粒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3.1.9 农用运输车 指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性能和结构介于汽车和拖拉机之间,动力为柴油机,速度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下的,载重量为1.5吨以下的农用运输机械,分为四轮和三轮两种。 3.1.10 机动剪毛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进行剪毛作业的机械。 3.1.11 挤奶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进行挤奶作业的机械。 3.1.12 孵化设备 指用于家禽种蛋孵化的设备,以成套为单位计算。 3.1.13 排灌站 指有排灌动力机械和设施的场所。 3.1.14 机电井 指安装柴油机、电动机或其它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水灌溉农田且已经配套的水井,不包括待机配套的水井。 3.2 农房保险 以农民生活住房及农业生产用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农民生活住房是指农民拥有的、位于农村的、用于居住生活的房屋;农业生产用房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放置农业生产工具和其它生产资料、存放成品和半成品、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房屋。如库房、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用房和畜禽圈舍、水产养殖的房屋等。 3.3 渔船保险 以渔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渔船分为远洋捕捞渔用机动船和近海及内陆渔用机动船。 远洋捕捞渔用机动船指用于远洋捕捞作业的渔用机动船。包括生产用渔船和辅助渔船。 近海及内陆渔用机动船指用于近海及内陆捕捞作业的渔用机动船。包括生产用渔船和辅助渔船。 (三)主要指标及口径 1、承保数量 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标的数量的总和。承保数量的计量单位按保险标的确定,其中,种植业保险计量单位为“亩”,养殖业保险计量单位为“头“、”只“、”亩“等。不同计量单位保险标的的承保数量一般不进行相加。 2、参保农户户次 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农户户次的总和。 3、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统计批增批减后的净额。 4、签单保费 指在统计期内已起保保单的保费总额,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 实收签单保费指保险公司实际收到的、在统计期内起保保单的签单保费,不包括财政补贴已经下拨但未到帐部分。 4.1 政府保费补贴 指各级政府直接给予的保费补贴。其中: 4.1.1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指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直接补贴的保费。 4.1.2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 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补贴的保费。 4.1.3 地市县财政保费补贴 指由市县级或以下政府部门直接补贴的保费。 4.2 农民缴纳 指直接由农民缴纳的保费。 4.3 其他来源 指由龙头企业代缴纳的保费,或上述列举保费来源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缴纳的保费。 5、已决赔付件数 指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数量,包括已结案已付款和已结案未付款赔案的数量。 6、已决赔付数量 指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赔付的保险标的数量的总和。 7、受益农户户次 指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直接受益的农户受益次数的总和。 8、已决赔款 指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累计赔偿金额,包括已结案已付款和已结案未付款的赔案的累计赔偿金额。 9、未决赔付件数 指截止到某个统计时点,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数量,包括已立案赔案和已报案未立案赔案的数量。 10、未决赔付数量 指截止到某个统计时点,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中未赔付的保险标的数量的总和。 11、未决农户户次 指截止到某个统计时点,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中未赔付的农户户次的总和。 12、未决赔款 指截止到某个统计时点,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累计估损金额,包括已立案赔案和已报案未立案赔案的累计估损金额。 13、预付赔款 指在最终保险金的数额确定之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14、政府其他扶持 指除保费补贴以外,政府给予的其他扶持金额,包括经营费用补贴、超赔补贴及其他扶持金额。按照实际到帐金额进行统计。 14.1 费用补贴 指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的直接补贴。 14.2 超赔补贴 指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超赔后进行的补贴,或为建立大灾准备金而直接拨付的补贴。 14.3 其他补贴 指除以上列明补贴以外的其他扶持金额。 15、种植业保险灾害类型 15.1 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2 风灾 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3 暴雨 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4 洪水 指由于降雨、融雪(冰)、风暴潮、堤坝溃决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水库或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或山洪爆发,浸泡,冲散,冲毁一定面积作物,造成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5 内涝 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造成的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6 干旱 指在足够长的时期内,因降水量严重不足,致使土壤因蒸发而水分亏损,河川流量减少,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7 冷冻 指由于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O℃以下,造成的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5.8 病虫害 指由严重危害作物的病、虫、 草、鼠等有害生物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或流行,造成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或农产品大批量变质的灾害。 15.9 其他 指除以上列明灾害以外的,其他造成一定面积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的灾害。 16、种植业保险损失情况 16.1 受灾面积 指在统计期内,由于灾害导致作物产量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受灾作物,在投保范围内的种植面积。 16.2 成灾面积 指在统计期内,由于灾害导致作物产量比常年显著减产的受灾作物,在投保范围内的种植面积。 16.3 绝产面积 指在统计期内,由于灾害导致作物绝收的受灾作物,在投保范围内的种植面积。 17、养殖业保险灾害类型 17.1 传染病(疫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列明的三类疫病。 一类疫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疫病; 二类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具体病种名录详见附注。 17.2 非传染病 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列明的疫病以外的疾病。 17.3 难产 指由于妊娠足月到分娩时,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畜禽母体直接死亡的分娩行为。 17.4 自然灾害 指由于自然条件异常变化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死亡的灾害总称,如暴雨、洪水、干旱及泥石流等。 17.5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的客观事件。 17.6 扑杀 指为防止疫病的蔓延,由县级(含)以上政府或畜牧管理部门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保险标的,采取的灭杀、掩埋或焚烧等行为。 17.7 其他 指除以上列明灾害以外的,其他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灾害。 18、养殖业保险疫病损失情况 18.1 死亡数量 指在统计期内,由于疫病导致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等直接死亡的数量。 18.2 扑杀数量 指在统计期内,因防止疫病的蔓延,由政府扑杀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等的数量。 19、防灾防损 指保险公司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19.1 防灾费 指因防灾防损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19.2 覆盖地区数 指保险公司资助建立的防病防疫及人工影响体系的地区数量,以县(旗、团)为单位统计。 19.3 防病防疫 指保险公司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建立的养殖业保险的专业预防措施。 专业人员数量是指由保险公司资助的参与防病防疫工作的人员数量。 作业次数是指由保险公司资助的防疫防病的工作次数。 19.4 人工影响天气 指利用固体火箭或高炮发射等手段,通过云物理催化作用影响中小尺度天气过程,达到增加降水、减轻雹灾、甚至减轻暴雨和台风灾害目的的措施。 19.5 其他 指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的规律,适当开展防风、抗旱、防冻及新耕作技术引入等的防灾防损措施。 20、损益情况 指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单独核算、单独计算损益的要求,对种植险和养殖险分别划分中央政策性和地方政策性业务进行分险种核算,以反映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结果。 农业保险费用分摊方法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规定执行。 三、[https://pan.baidu.com/s/1bdRW2Ueidv5YN2cLX_y6rw?pwd=nrtb 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提取码: nrtb 四、[https://pan.baidu.com/s/1Mptwwt8Lb0O_j6wc0Zv2-Q?pwd=3881 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提取码: 3881 五、[https://pan.baidu.com/s/1WbNhiJiq6TGNpNjC8eXFLQ?pwd=qrch 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提取码: qrch 六、[https://pan.baidu.com/s/1YNRyT1MirdoVwgIMgE-n5g?pwd=9ax8 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提取码: 9ax8 {{wiki置底}} [[Category:2007|N]][[Category: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金融业]]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