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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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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 2006年10月9日 执行 =正文=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wiki置底}} [[Category:2006|O]][[Category: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个人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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