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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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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3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19〕32号 2004年11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明确支持政策实施时限 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对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全国总工会将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三、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 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大建会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确保未建会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规范使用。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上级工会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五、其他要求 省级工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同时,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wiki置底}} [[Category:2019|D]][[Category:中华全国总工会]][[Category: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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