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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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8号  2011年2月28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贸购展览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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