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4〕158号 1994年8月24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 = (到岸价 + 实征关税) / (1 - 法定消费税税率) × 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