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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2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7〕50号 2017年2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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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 ||
第三条 |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sup>2</sup>的农家乐(民宿)。 | ||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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