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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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2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18号  1992年9月18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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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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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18号  1992年9月18日  执行
1992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18号  1992年9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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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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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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