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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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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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2003年6月1日  施行
2003年4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3年第7号  2003年6月1日  施行
 
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6号  2016年4月29日  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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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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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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