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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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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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2014年1月1日  施行
2013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2014年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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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使用管理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使用管理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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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二)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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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税收票证式样由总局统一制定。本公告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此前制发的相关税收票证式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税收票证式样由总局统一制定。本公告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此前制发的相关税收票证式样同时废止。


[[Category:2013|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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