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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7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1986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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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 ||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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