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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 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 ||
2026年2月9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农〔2026〕3号 2026年2月9日 修改 | |||
详见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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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
第三条 |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综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改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 ||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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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 ||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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