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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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案件移送
  (八)案件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案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3)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案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3)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内外勾结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制作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书并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内外勾结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制作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书并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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