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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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63号  1991年9月16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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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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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63号  1991年9月16日  执行
199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63号  1991年9月16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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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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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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