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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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2025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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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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