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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行: | 第112行: | ||
48.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按普通发票擅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48.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按普通发票擅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
49. | 49.取得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如运输费用、自来水、煤气、电费的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等,按超过规定的允许扣除率6%、10%进行扣除,或将不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的装卸费、保险费也进行扣除。 | ||
50.对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烟、酒及福利部门使用的不可抵扣的消费品的进项税额、擅自进行抵扣。 | 50.对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烟、酒及福利部门使用的不可抵扣的消费品的进项税额、擅自进行抵扣。 | ||
| 第140行: | 第140行: | ||
(7)擅自按自行申报数而不按税务部门核定数挂帐。 | (7)擅自按自行申报数而不按税务部门核定数挂帐。 | ||
56. | 56.原实行“购进扣税法”或“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法计算已征税款,擅自按1993年期末存货数重新计算已征税款,造成期初进项税款不实。 | ||
57. | 57.期初存货的扣除率,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扣除率,如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超过10%;其他项目按17%扣除。 | ||
58.未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动用期初挂帐税金作为当年进项税金抵扣。 | 58.未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动用期初挂帐税金作为当年进项税金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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