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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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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号令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受灾的损失程度和保险公司赔偿程度,确定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    |   55号令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受灾的损失程度和保险公司赔偿程度,确定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    | ||
  《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比例统一,即减征90%  |   《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比例统一,即减征90%。二是减征期限明确为遭受自然灾害后的两年内,便于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减征限额为3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两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两年累计最多可减征3万元。四是明确享受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限于经营所得。自然灾害影响的主要是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所得不在减征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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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1]][[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Category: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晋]][[Category:残疾人|晋]]  | [[Category:2020|1]][[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Category: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晋]][[Category:残疾人|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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