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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2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5〕207号  2015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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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   境外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 ||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市公安局不再为境外个人开具纸质《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以下简称《居留证明》);境外个人新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通过审核后办理网签购房合同,不再出具《居留证明》,后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不再收存《居留证明》纸质材料。之前已完成网上签约,办理后续权属登记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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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5|6]][[Category: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Category:不动产登记|京]]  | [[Category:2015|6]][[Category: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Category:不动产登记|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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