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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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9月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的通知  财会〔2025〕22号  2025年9月4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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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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