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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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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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2008年11月24日  执行
2008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2008年11月2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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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2008|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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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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