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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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五式 学历
第93行: 第93行: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第139行: 第139行: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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