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35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3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5〕57号 2025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 |
无编辑摘要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第6行: | 第6行: |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 ||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 ||
第59行: | 第59行: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5|3]][[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 [[Category:2025|3]][[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