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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行: | 第229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4月26日 货物和劳务税司 </center> | |||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 |||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 |||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 |||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 |||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 |||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 |||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 |||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 |||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 |||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 |||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 |||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 |||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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