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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 2008年4月9日 施行 | |||
2015年12月16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2015年第47号 2015年12月16日 修改 | |||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 2017年12月22日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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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水政资〔1997〕525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水政资〔1997〕525号)同时废止。 | ||
[[Category:2008|4]][[Category:水利部]]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8|4]][[Category:水利部]][[Category: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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